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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13)民申字第483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认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一案,申请人天津某商贸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天津市某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维律师是该再审案被申请人杨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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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胜诉
201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13)民申字第483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认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一案,申请人天津某商贸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天津市某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维律师是该再审案被申请人杨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