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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至四)06-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一)2006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212号
发布日期:2006-6-30
执行日期:2006-6-3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已于2006年6月19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目前,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法院向高级法院提出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行政机关能否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答:《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中,同意《总体 规划》确定的北京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 实施条例执行。因此,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 行为人进行处罚。
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 被告?
答:目前我市原有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改制为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如果各 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不动产有关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 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 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征用土地的决定不服;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所作的确权决定,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可 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 )项应当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案件,包括重大涉外和重大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一般行政案件,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和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6、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中的“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包括复议、起诉 权利的交待与期限等。
7、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否可以引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阐述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宜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
8、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 ,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责任情况,但具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9、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是否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答: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但机动车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 保险机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10、《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复议程序是否为前置程序?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该条应当理解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11、如何看待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
答:对于行政机关在其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章层级(不含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的,如果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时的依据。
12、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权和复议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 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 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在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 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定履行复议期限。
13、登记机关依据当时有效的公证文书等进行了相关登记或者颁发证照,后公证 文书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证照的,人民法院如何处 理?
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证实有关的公证文书确已被依法撤销的,因登记行为或者颁发证照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存在,故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登记行为,或者颁发的证照。
14、计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时,能否推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答:《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倒推 时间不能到1990年10月1日之前。但是1990年10月1日以前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除外。
15、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起诉人坚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6、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的,或者经法院审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是否还要提交诉讼手续?
答: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或者经法院审查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可以不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交诉讼手续。法律文 书可以按照原告的起诉书所写简要列明。
17、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 拆迁决定,是房屋拆迁裁决的延续执行行为,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已于2007年3月12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2007年4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2007
针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行政登记类案件时,如何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
答:登记机关在进行行政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理解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但考虑其作为行政登记的专门机构,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可要求行政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履行较高的必要合理注意义务。例如,申请人在登记机关预留有印章、签名的,登记机关应当就申请件与预留件进行比对,并对是否一致作出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2、行政登记机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了行政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认为该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行政登记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时,尽到了必要合理注意义务,但当事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认定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此类案件的处理,可视行政登记行为的具体特点、情况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3、法院经过合法性审查,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确实违法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确属违法的,法院应作出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判决,也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等方式予以处理。
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单独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4、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这里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包括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因此,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只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要求补偿,承租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不予支持。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具体的管理职权有争议,法院开庭审理后如何进行裁判?
答:此类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该行政机关确实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该项具体职权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6、行政机关未对举报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举报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答: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与举报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该行政机关具有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该举报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如果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且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已经转为居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等情况,可认定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8、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应当如何审查起诉期限?
答:应当依据卖房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审查。
9、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
10、有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矿产进行运输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相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而进行运输的行为,认定为参与违法采矿行为,并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
11、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或者地方对残疾人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凭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发放残疾人证。因此,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法规的授权,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残疾人证上所记载的监护人有争议,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监护人依法确定后,残疾人联合会拒绝变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定职责。
12、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有关行政机关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如何处理?
答: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拆迁安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13、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裁决的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整改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针对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答: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做出的责令整改通知,通常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该类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但是如果该类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受案范围。
15、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并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之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法院应当对在后起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并中止审理。法院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则后起诉的案件因受前判决效力的羁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在后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生效判决,导致出现国家赔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告知在后起诉原告就国家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
16、法院在审理“行民交叉”行政案件时,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出现了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应认真分析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17、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需要开庭?
答: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找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核实有关案情。
18、什么情况下法院应裁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
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3)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内容;
(4)存在不宜执行的其他情形。
19、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写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4)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
(5)没有依法送达;
(6)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20、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
答、明显违法是指:(1)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1、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又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情形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裁定不予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2008
(京高法发[2008]16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
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针对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以没有落实私房政策为由,对公民要求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不予登记,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公民起诉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房屋依法进行登记的案件中,经审理查明,确属存在没有落实私房政策情形的,因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对行政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机关为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以限制建设用地总量为目的而设置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备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备案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备案行为的,因该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农村村民之间因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产生争议后,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之间因土地承包而产生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争议,村民就其纠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因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对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因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8、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自然人非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调查结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非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调查结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如调查结论属纯粹的技术分析判断的认定,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反映,此类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10、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是由民事纠纷引起为由,不予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负有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以治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对违法事实成立的治安案件,应判决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11、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等之间产生产权纠纷,一方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就纠纷进行裁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处理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履行产权界定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具有对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等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进行界定的法定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产权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履行产权界定法定职责的,裁定驳回起诉。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进行审查? 答:行政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有关行为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合法性审查。 13、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时,是否必须以该被查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建设为前提? 答:根据现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即可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查处,此种情形不以该被查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应批准而未经批准建设为前提。 14、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行政补偿问题的,如何判决?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有要求行政补偿内容的,法院可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不予补偿或者原、被告对补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行政补偿问题作出决定。 15、当事人以行政机关违反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对其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进行审查? 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审判实践中,对该条应当理解为,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不能对申请人更为不利,但不包括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情形。 16、外国自然人、法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进行行政诉讼事宜,如何计算起诉的期限?.
答: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受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代理行政诉讼事宜,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的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初步证明,并在起诉后三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难以如期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受案法院说明原因)向受案法院递交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可以视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5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已于2009年4月13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2009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确保行政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将租赁的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裁决机关拒绝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该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
2、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时,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被拆迁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限定了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或者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没有限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仅表述为与拆迁期限一致的,该拆迁许可证期满后,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的,应视为超期,当属认定事实不清。
3、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就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建房形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是由各乡(镇)、村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当事人对此类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引发争议的,暂不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4、《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违法建设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乡、镇政府可以对有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法》认为是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的,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均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适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法律进行处理。
5、未经批准,农民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用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该农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农民违法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的,应认为适用法律正确。
6、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判断原告主体资格?
答: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与被诉的行政登记行为有具体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证明购房时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自己主张的相关不动产的权属进行过约定。
7、职工在用人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用人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团队建设活动,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8、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采用代执行的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代执行人在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采取执行措施、收取相关费用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的,能否以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9、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管理部分社会人员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答: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管理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0、驾驶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了多项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放置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属于未依法放置标志的同一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了多项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1、工商管理机关认为学校的《招生简章》及其学校简介等招生宣传材料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广告法》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学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招生简章》及其学校简介等招生宣传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定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范围,其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工商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2、对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的行为,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处理?
答: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关。
15、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强制执行权,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
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既可以由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由行政主体依法执行。
1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应当报高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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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至四)06-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至四)06-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一)2006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212号
发布日期:2006-6-30
执行日期:2006-6-3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已于2006年6月19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目前,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法院向高级法院提出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行政机关能否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答:《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中,同意《总体 规划》确定的北京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 实施条例执行。因此,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 行为人进行处罚。
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 被告?
答:目前我市原有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改制为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如果各 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不动产有关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 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 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征用土地的决定不服;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所作的确权决定,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可 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 )项应当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案件,包括重大涉外和重大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一般行政案件,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和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6、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中的“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包括复议、起诉 权利的交待与期限等。
7、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否可以引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阐述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宜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
8、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掌握?
答:“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 ,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不考虑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责任情况,但具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9、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是否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答: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以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残废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但机动车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 保险机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10、《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复议程序是否为前置程序?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该条应当理解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11、如何看待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
答:对于行政机关在其自行制定并公开的规章层级(不含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给自己设定的义务的,如果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时的依据。
12、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权和复议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 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 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在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 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定履行复议期限。
13、登记机关依据当时有效的公证文书等进行了相关登记或者颁发证照,后公证 文书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证照的,人民法院如何处 理?
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证实有关的公证文书确已被依法撤销的,因登记行为或者颁发证照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存在,故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登记行为,或者颁发的证照。
14、计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时,能否推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答:《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倒推 时间不能到1990年10月1日之前。但是1990年10月1日以前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除外。
15、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起诉人坚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6、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的,或者经法院审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是否还要提交诉讼手续?
答:案件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或者经法院审查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可以不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交诉讼手续。法律文 书可以按照原告的起诉书所写简要列明。
17、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 拆迁决定,是房屋拆迁裁决的延续执行行为,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已于2007年3月12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2007年4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2007
针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行政登记类案件时,如何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
答:登记机关在进行行政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理解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但考虑其作为行政登记的专门机构,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可要求行政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履行较高的必要合理注意义务。例如,申请人在登记机关预留有印章、签名的,登记机关应当就申请件与预留件进行比对,并对是否一致作出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
2、行政登记机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了行政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认为该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行政登记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时,尽到了必要合理注意义务,但当事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认定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此类案件的处理,可视行政登记行为的具体特点、情况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3、法院经过合法性审查,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确实违法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确属违法的,法院应作出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判决,也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等方式予以处理。
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单独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4、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这里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包括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因此,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只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要求补偿,承租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不予支持。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具体的管理职权有争议,法院开庭审理后如何进行裁判?
答:此类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该行政机关确实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该项具体职权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6、行政机关未对举报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举报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答: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与举报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该行政机关具有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该举报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如果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且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已经转为居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等情况,可认定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8、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应当如何审查起诉期限?
答:应当依据卖房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审查。
9、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
10、有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矿产进行运输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相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而进行运输的行为,认定为参与违法采矿行为,并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
11、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或者地方对残疾人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凭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发放残疾人证。因此,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法规的授权,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残疾人证上所记载的监护人有争议,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监护人依法确定后,残疾人联合会拒绝变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定职责。
12、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有关行政机关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如何处理?
答: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拆迁安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13、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裁决的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整改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针对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答: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做出的责令整改通知,通常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该类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但是如果该类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受案范围。
15、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并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之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法院应当对在后起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并中止审理。法院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则后起诉的案件因受前判决效力的羁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在后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生效判决,导致出现国家赔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告知在后起诉原告就国家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
16、法院在审理“行民交叉”行政案件时,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出现了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应认真分析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17、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需要开庭?
答: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找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核实有关案情。
18、什么情况下法院应裁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
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3)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内容;
(4)存在不宜执行的其他情形。
19、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写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4)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
(5)没有依法送达;
(6)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20、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
答、明显违法是指:(1)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1、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又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情形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裁定不予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2008
(京高法发[2008]16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
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针对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以没有落实私房政策为由,对公民要求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不予登记,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公民起诉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房屋依法进行登记的案件中,经审理查明,确属存在没有落实私房政策情形的,因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对行政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机关为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以限制建设用地总量为目的而设置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备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备案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备案行为的,因该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农村村民之间因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产生争议后,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之间因土地承包而产生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争议,村民就其纠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因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对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因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8、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自然人非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调查结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非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调查结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如调查结论属纯粹的技术分析判断的认定,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反映,此类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10、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是由民事纠纷引起为由,不予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负有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以治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对违法事实成立的治安案件,应判决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11、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等之间产生产权纠纷,一方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就纠纷进行裁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处理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履行产权界定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具有对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等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进行界定的法定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产权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履行产权界定法定职责的,裁定驳回起诉。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进行审查?
答:行政机关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有关行为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合法性审查。
13、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时,是否必须以该被查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建设为前提?
答:根据现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即可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查处,此种情形不以该被查处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应批准而未经批准建设为前提。
14、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行政补偿问题的,如何判决?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有要求行政补偿内容的,法院可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不予补偿或者原、被告对补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行政补偿问题作出决定。
15、当事人以行政机关违反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对其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进行审查?
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审判实践中,对该条应当理解为,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不能对申请人更为不利,但不包括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情形。
16、外国自然人、法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进行行政诉讼事宜,如何计算起诉的期限?.
答: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受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代理行政诉讼事宜,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的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初步证明,并在起诉后三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难以如期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受案法院说明原因)向受案法院递交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可以视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15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已于2009年4月13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2009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确保行政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将租赁的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裁决机关拒绝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该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
2、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时,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被拆迁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限定了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或者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没有限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仅表述为与拆迁期限一致的,该拆迁许可证期满后,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的,应视为超期,当属认定事实不清。
3、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就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建房形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是由各乡(镇)、村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当事人对此类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引发争议的,暂不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4、《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违法建设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乡、镇政府可以对有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法》认为是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的,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均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适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法律进行处理。
5、未经批准,农民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用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该农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农民违法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的,应认为适用法律正确。
6、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判断原告主体资格?
答: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与被诉的行政登记行为有具体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证明购房时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自己主张的相关不动产的权属进行过约定。
7、职工在用人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用人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团队建设活动,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8、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采用代执行的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代执行人在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采取执行措施、收取相关费用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的,能否以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9、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管理部分社会人员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答: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管理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0、驾驶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了多项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放置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属于未依法放置标志的同一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了多项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1、工商管理机关认为学校的《招生简章》及其学校简介等招生宣传材料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广告法》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学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招生简章》及其学校简介等招生宣传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定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范围,其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工商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2、对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的行为,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处理?
答: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关。
15、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强制执行权,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
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既可以由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由行政主体依法执行。
1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应当报高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