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51291158 51291168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玉武,男,20岁(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大水井乡大水井村11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玉武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玉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玉武于2007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路热力工程工地宿舍内,盗窃杨建达在被罩内的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唐玉武于2007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本案部分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玉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建达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邵米昌、郑光明的证言,被告人唐玉武的供述、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玉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玉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玉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大部分已发还,故可对被告人唐玉武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唐玉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玉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08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判令被告人唐玉武退赔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杨建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高 艳 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线 羡
法规速递Regulations Express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10-51291158 51291168
唐玉武盗窃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玉武,男,20岁(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大水井乡大水井村11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玉武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玉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玉武于2007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路热力工程工地宿舍内,盗窃杨建达在被罩内的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唐玉武于2007年10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本案部分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玉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建达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邵米昌、郑光明的证言,被告人唐玉武的供述、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玉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玉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玉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大部分已发还,故可对被告人唐玉武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唐玉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玉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08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判令被告人唐玉武退赔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杨建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高 艳 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线 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