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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时间:2009-02-27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